桃縣設置加水站得先取得環保局許可證明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1.02.14
桃園縣政府於100年1月27日發布施行「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即日起,桃園縣境內水源供應業者,應先取得環保局核發之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明文件,再向衛生局申請核發許可證,才可營業,環保局提醒經營加水站業者依規定申請許可。
桃園縣境內現有加水站約145家,隨著桃園縣縣民的用水需求量增加,縣內自助式加水站設施也日漸增多。為有效管理加水站之設立與水源水質之安全,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訂定「桃園縣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加強加水站之水源管理;凡經營水源供應業者,應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飲用水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水源水質採樣檢驗。
水源水質之採樣檢測項目應以環保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檢測項目,或委託經環保署飲用水檢測類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學術機構,依環保署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辦理檢測,且水源供應業者應自主管機關核發水源供應許可之次月起,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將前月十六日至月底及當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每次載水之車號、運送水量、運送日期、加水站地址等資料,以及每年應依規定提報水源水質檢驗報告送本府環保局備查。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為維護民眾飲用水的安全,仍持續定期抽驗轄內自來水水質、簡易自來水水質、自來水淨水場水源水質,以及包盛裝水水源水質、災害後飲用水水質,並針對加水站水源則隨時派員加強查驗,以提昇飲用水品質,維護民眾飲用水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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