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應依規定辦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1.28
春節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勞基法規定辦理,違反規定將依法裁罰。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購物買氣需求增加,部分行業如量販店、大賣場、飯店餐廳等,基於行業特性關係,因應春節買氣而延長營業時間為二十四小時,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賴淑惠表示,事業單位之作法可增加就業機會及提昇經濟活絡,但仍要提醒各事業單位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之規定,如因工作需要而有使勞工加班之必要,應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且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之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且事業單位亦不得違反每七日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此外,雇主如需勞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工作,仍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及加倍發給勞工休假日工作工資,或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息;春節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以維勞工權益,如經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前開規定,將依法裁處新台幣六千元至六萬元整之罰鍰,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歡迎洽詢(04)22289111轉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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