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向縣議會所提環保基金覆議案 維持原議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11.01.19
縣府向縣議會所提100年度總預算中的32億7仟8百萬環保基金的覆議案,19日經大會決議維持原議決案,否決縣府提請的覆議案,蘇治芬縣長獲悉後表示尊重議會決定,且對全體議員在議會休會期間,犧牲假期探討公共政策的努力與付出,表達由衷的感謝。
雲林縣議會第17屆第7次臨時會否決縣府提請的環保基金覆議案,影響縣府財政運作至鉅,造成各項施政推展困難,縣府表示,該覆議案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要的費用,縣府將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6項的規定,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之。
蘇治芬指出,目前縣府土地及租金收入遭達榮環保公司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造成縣府威信受損,也讓縣府財政陷入困境,本次所提覆議案,就是要解決此問題,但議會未能通過覆議案,致使縣府每年支付鉅額的利息負擔外,縣府各項施政受到影響,無法順利推動。
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6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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