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 安胎休養請假、家庭照顧假 適用範圍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1.01.12
新竹市政府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2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0年1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0年1月7日生效。
這次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條文,新增「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將原本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的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納入「性別工作平等法」。除了將安胎休養請假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受僱者之外,未來請安胎休養假的受僱者,雇主不得拒絶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受僱者的全勤奬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對於懷孕受僱者的勞動權益更有保障。
另一項修法重點是擴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過去明訂只有「受僱於5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才能夠請家庭照顧假,但在修法之後,刪除此項限制,無論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多寡,受僱者都可以依法申請一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將有助於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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