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前購買法院拍賣土地 仍應繳納地價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11.01.10
由於法拍房屋及土地具有價格較市價低的優勢,越來越多的民眾透過法院拍賣的方式取得房地,但是拍定人所繳交之地價稅並不是按照取得日數比例計算,所以想要利用買賣法拍土地獲利的聰明投資人,千萬不可忽略此項規定。
桃園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從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拍定人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就算拍定人在8月31日前未辦妥產權移轉,仍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與實際取得日數無關。
但卻經常有購買經法院拍賣土地之民眾,誤認自拍定日後始負有繳納地價稅的義務,在此之前並不須繳納地價稅,而要求拍定日前的地價稅由被拍定人負責繳納,因而產生諸多誤會。該局提醒民眾,購買法院拍賣土地時,一定要注意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證明書的日期,如果是在當年8月31日以前,就要負責繳納整年地價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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