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整併建管法令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1.01.05
台中市政府都發局整併建管法令,重新下達五十三種行政規則,核定後追溯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為因應縣市合併後相關法規整併事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目前持續辦理法規整併作業,包括以下三項作業:第一項:整理改制前既有都市發展類自治法規於原轄區繼續適用(廢止)清冊;第二項:整併、制(訂)定自治法規草案三十九種(含自治條例十二種,自治規則二十七種),依市府法制作業程序審查、發布實施。第三項:由都市發展局重新下達之行政規則五十三種。
都市發展局長黃崇典表示,鑒於自治法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甚鉅,必要儘速完成自治法規整併、制(訂)定作業。改制前的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與台中縣政府工務處、建設處,於去年度共計召開十三次都市發展工作分組會議,全面檢視現行自治法令之存廢、整併、繼續適用、新訂事宜,以利新直轄市法規整併銜接,並期使都市發展局順利推動各項業務,開創嶄新局面。
都發局將重新下達之行政規則五十三種,包括適用於改制前原轄區之行政規則十四種;適用於改制後台中市轄區之行政規則共三九種。將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十八條規定,予以函頒下達(四十八種)、以令發布(二種裁罰基準)或公告(三種),已呈請市長核示中,俟奉市長核可後,將溯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項原轄區自治法規之繼續適用、廢止清冊整理作業,已由市府以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8號函核定公告都市發展類自治法規得繼續適用清冊(原台中縣、市政府四十一種,鄉鎮市公所七種)、廢止清冊(原台中縣、市政府二種,鄉鎮公所一種)在案。此類原轄區自治法規之繼續適用期限,依照內政部函頒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五點規定最長為二年,實際繼續適用期限,則視整併制(訂)定自治法規草案(三十九種)完成發布實施後,配合同時公告原繼續適用法規停止適用(廢止)。
有關第二項整併、制(訂)定自治法規草案作業,該局已完成全部草案擬定。至於其發布實施期程,目前按照台中市政府自治法規標準作業程序暫行要點第八點規定:「各機關於改制後三個月內所提制(訂)定市法規草案,係改制前台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併銜接委託研究計畫提出,且內容未作重要或明顯變更,並經市政府法制局審查同意者,得免經法規會審議程序;如為自治條例並得免經公聽會或說明會程序。」,該局將依照前開規定,儘速於今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將制(訂)定自治法規草案三十九種提送法制局審查後,自治規則二十七種部分送市務會議審查完成即可由法制局辦理發布實施;自治條例十二種部分依序送市務會議、市議會完成審查並送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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