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拆包裝銷售商品消費者勿購買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台南報導
2010.12.24
台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表示,近來接獲消費者申訴,於郵局前遭業者銷售小姐,推銷生物科技保健營養品購買過程中銷售員立即將產品拆封給消費者使用以試效果,原包裝則由銷售員自行留置未還消費者,消費者購回後於七天內要求全額退費遭業者以產品已拆封為由不予全額退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關於訪問買賣之解約: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惟此項規定中須以商品完整未拆封為前提始可適用,故消費者遇此情形應特別注意,莫因此推銷手法遭致自己權益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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