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開工務必申報空污費 逾時加徵滯納金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0.12.20
營建工程施工所造成之粉塵逸散為空氣中粒狀污染物主要來源,環保署據此採「污染者付費」觀念,依污染排放量徵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期望各縣市主管機關藉由此項費用之收入,進而投入各項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達到改善縣境內空氣品質的目的。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劉伯舒局長表示,營建工程業主應於營建工程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完成繳納。目前仍有部分業主經查核有延誤申報情形,倘若未依法令規定於期限內完成申報及繳納費用,每逾1日將依規定加徵0.5﹪滯納金;若逾期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則再另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空氣品質與噪音管制科表示,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主動完成申報,並注意繳款書所載期限,倘若超過繳款期限,雖未達處分程度,所需加徵之滯納金及利息,也會在申報工程完工結算時一併計算追繳。
環保局空氣品質與噪音管制科指出,根據統計,99年1至11月未於施工前繳納空污費之工程計有83處,環保局以電話追蹤及到場輔導申報,共追繳空污費98萬元及滯納金13萬元。
環保局空氣品質與噪音管制科說,營建業主應注意營建法令,環保局將 加強查核未依規定申報或漏報空污費之工地,若民眾對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流程、費率及所需檢附之文件有疑義者可於環保局網站下載查閱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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