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古蹟門廊乙案觀光處要求校方說明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3.25
有關台南一中擅自拆除古蹟門廊乙案,經市府文化觀光處立即收集核對歷年來相關案卷及公文,自90年6月指定古蹟之後,每年皆函告校方應負起管理維護白蟻防治、樹木適度修剪及防止屋面坍塌等工作。校方亦曾於92年12月完成「原市定古蹟原臺南廳長官邸之調查研究計畫」顯見校方了解本建築物係文資法保護之重要文化資產。
據報載校方以登革熱疫情清理環境為由,拆除古蹟本體之門廊,文化觀光處認為不可思議且不認同其說法,登革熱疫情係環境清理消除病媒蚊與積水容器之課題與門廊建築拆除與否無關。況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1條「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並得依其性質,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採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但文化觀光處至今未收到校方任何修復計畫,即先行拆除,足見校方不尊重文化資產保存程序之草率心態。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對輕忽文化資產者具相當之嚇阻與處罰功能。市府文化觀光處身為市定古蹟之主管機關,十分堅定執法之地位,請台南一中針對此事提出完整說明,並將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審議委員審議其情節,不排除依前述規定移送法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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