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鄉鎮市長十二人轉任區長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中縣報導
2010.12.11
台中縣市合併在即,台中縣二十一名現任鄉鎮市長,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十二人可以轉任直轄市第一任區長,在原鄉鎮市任職。
台中縣政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並配合縣市合併改制升格修正規定,僅任一屆的鄉鎮市長,可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但不能有觸犯賄選罪、內亂外患罪、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遭起訴。
目前台中縣的二十一名鄉鎮市長中,有六人已經是第二屆任期,二人成功轉戰直轄市議員,另有一人因貪污罪被起訴,其餘的十二名鄉鎮長均可依地制法,轉任當區長,除了鄉鎮市長轉任區長外,這十二鄉鎮長任內所聘用的主任秘書及秘書,也隨著區長的任期再任用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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