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警局因應選舉製作「制止牌」
記者蔡鳳敏/ 雲林報導
2008.03.21
為因應「第十二屆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治安維護工作,縣警察局表示,在97年3月22日投票日當天,如有民眾於投開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引發爭執、謾罵等狀況時,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或公民投票法第48條:「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役科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送辦。
為此雲林縣警察局特別製作-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制止牌」及協同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劃設「禁止線」;除外分局成立專責「機動處理小組」8小隊104人(局本部2小隊、6個分局各1小隊)、配合「機動蒐證小組8 組32人(局本部2組、6個分局各1組),24小時立即反應處置。
在投開票日當天,雲林縣警察局預置7個分隊警力,以隨時支援本轄各種突發狀況,展現嚴正執法決心,更明確告知民眾勿違反法令規定,以有效維護雲林縣轄各投開票所之安寧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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