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日起凡那比颱風漂流木開放民眾撿拾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中縣報導
2010.10.21
台中縣政府公告從本月二十日起至十一月十九日止,開放民眾在縣管轄河川、縣界內海灘撿拾凡那比颱風產生的漂流木,為顧及民眾安全,開放期間每日下午六時至翌日八時不得撿拾搬運。
縣府農業處公告凡那比颱風民眾自由撿拾清理區域,包括國有林區域外台中縣轄區內主、次要河川、海岸浮覆地(各水庫蓄水範圍、港口除外)、大甲溪(自大甲溪天輪壩以下至大甲溪出海口)、大安溪(自大安溪士林壩以下至大安溪出海口)、烏溪(自霧峰鄉至出海口)以及縣管河川及縣界內海灘。
至於撿拾清理海堤漂流木,或須進入水庫蓄水範圍(商港、漁港)等區域時,應向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才能撿拾清理;農業處指出,開放撿拾及搬運時間自本月二十日起至十一月十九日止,為期一個月,但為顧及民眾安全,開放期間每日下午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禁止撿拾及搬運,開放撿拾對象則限設籍於台中縣之當地居民。
農業處強調,民眾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以撿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撿拾時若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或屬針葉樹一級木、闊葉樹一級木(例如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足以認定為國有未註記之大徑木者,不得撿拾,誤拾者應自動歸還。
另外民眾如純以人工撿拾拿出河川區域外,未變更河川原有形態,不須經許可即可撿拾,但如有使用機具搬運、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須運輸便道,均應依河川管理辦法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後始可為之,未經許可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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