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飲用水安全設備應定期維護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10.10.18
飲用水品質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全體國民的健康,而飲用水的管理措施又關係著飲用水品質的追求與維持。
為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各級學校兒童、學生,各機關、公私場所人員健康,各單位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飲用水管理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文規定各級學校、機關、公私場所設有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俗稱飲水機),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確實定期維護、水質抽驗及紀錄揭示。飲水機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進行清洗、管線消毒及更換濾心、濾材或濾料等維護工作,每三個月委託環保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機構採樣檢驗水質,詳細紀錄維護內容及水質檢驗狀況,並將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公布張貼於飲用水設備的明顯處。違反者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民眾飲水安全,環保局依環保署訂定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管制計畫,不定期執行抽驗各級學校、機關、公私場所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及水質稽查,99年1月至99年9月共計稽查167件,其中水質採樣檢驗大腸桿菌110件,經檢驗結果,皆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台南縣環保局江世民局長籲請各級學校、機關、公私場所負責人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確實遵守,環保局未來會依照環保署規定,不定期加強抽查檢測,以確保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飲用水安全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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