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VOCs測定參照環保署公告方式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0.10.14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時,其含VOCs之廢棄物及廢溶劑檢測方法,得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已公告之方式進行廢棄物及廢溶劑之VOCs含量測定,並將檢測結果檢附至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倘公私場所製程具有含VOCs之廢棄物及廢溶劑,得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萃出液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吹氣捕捉/毛細管柱氣相層析質譜儀偵測法」(NIEA R703.11B)進行廢棄物及廢溶劑之VOCs含量測定,或可參考已公告之「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水含量、密度、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NIEA A716.10C)」及「印刷油墨及相關塗料之揮發物含量及密度測定法(NIEA A716.10C)」,執行廢溶劑中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檢測。
環保局說,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應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計量方式規定計算,另固定污染源之原(物)料、回收原(物)料、廢水、廢棄物、廢溶劑與產品中VOCs含量之重量百分比資訊,應依其製程特性自行提報引用資料來源與該資料之檢測日期;前述引用資料來源日期,不得超過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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