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療效違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0.10.07
南投縣政府表示,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3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令訂定「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規定宗教上之收驚、神符、香灰等,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療效,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民政處表示,依「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規定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收驚、神符、香灰等方式,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而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同法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又同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籲請南投縣各宗教團體及寺廟,如有上述民俗調理行為,不得以廣告宣稱療效,以免受罰。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6.10.05
 訪人瑞 林明溱草屯重陽敬老2014.03.17
 國道3號中寮便道僅容許小型車輛通行2017.03.09
 自由盃桌球錦標賽今開打2008.11.03
 李朝卿:進行機械園區創造地方繁榮2018.06.14
 擅捕保育鳥八哥男子已觸法2016.01.07
 環境評比 洪國浩表揚績優村里2024.01.26
 龍年春節假期 公路局規劃疏運交通讓民眾暢遊全台2008.04.25
 農糧署:今年大蒜供需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