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療效違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0.10.07
南投縣政府表示,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3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令訂定「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規定宗教上之收驚、神符、香灰等,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療效,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民政處表示,依「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規定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收驚、神符、香灰等方式,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84條、第87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而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同法第87條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又同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為醫療廣告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籲請南投縣各宗教團體及寺廟,如有上述民俗調理行為,不得以廣告宣稱療效,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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