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戶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減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豐原報導
2010.10.01
台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那比颱風遠離,受災民眾相關的稅捐減免,記得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稅務局就各種地方稅災害減免申請條件及應注意事項,該局指出,151cc以上的車輛,因泡水受損必需修復才能使用,或已嚴重受損到無法使用,民眾要先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後,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前項證明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的使用牌照稅。
房屋如在這次風災中受創,毀損面積達三成以上,記得要在災害發生日起三十天內向該局申請減免房屋稅,毀損情形經該局派員勘查,受損面積超過一半者,免徵房屋稅;受損三到五成者,房屋稅減免一半。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無法使用,經派員勘查屬實,地價稅全免,原規定這項減免應在開徵四十天前提出,以今年為例,受災民眾要在九月二十三日前提出(逢中秋節延後一天),但因此次風災發生在九月十九日,太接近二十三日,財政部賦稅署體恤災民,將申請期限延長三十天,受災民眾最遲要在十月十八日提書申請,地價稅才能減免。
另外,查定課徵之娛樂稅業者,因此次風災受損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稅務局說,為服務受災民眾,也成立了「災害減免稅捐勘查服務小組」,即時瞭解受災戶損失情形,並輔導災民申報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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