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颱風來襲 遭受財產損失可申請減免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10.09.21
臺南縣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因凡那比颱風來襲,致房屋、土地、車輛遭受損失者可依規定程序向該局申請減免。
一、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房屋稅,毀損達5成以上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及因坍塌至不堪居住者,可免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得自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減免。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其申請期限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今年申請截止日因中秋節國定假日,延後1日至9月23日為止)向稅捐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三、使用牌照稅:屬臺南縣車籍的汽車或151CC以上機車因天災受損者,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局申請退稅。
1.辦理報廢、繳銷、註銷、停駛者,須檢附村里長或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及汽車異動登記書。其使用牌照稅准自災害發生日起至年底止計算退稅金額。
2.辦理汽、機車修護者,除檢附災害受損證明外,並附汽、機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須註明修車起迄時間),其使用牌照稅准自災害發生日起至修竣日止計算退稅金額。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准予就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稅務局補充表示:如個人或營利事業遭受財產及所得損失,則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逕向管轄國局稅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
若您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6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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