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私自釀酒勿過100公升及販賣以免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雅琪/彰化報導
2010.09.02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上述供自用不罰數量為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故未經取得許可執照之農民產製酒品僅限100公升(含半成品)並限自用不得販賣,如經查獲販賣事實,不論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只要酒精度超過0.5%,均屬私酒,另需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請縣內農民確實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發現違法產製私酒或販賣私酒,請撥打彰化縣政府檢舉專線04-7200660提出檢舉,每案最高檢舉獎金新台幣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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