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締占用道路腳踏車廣告物件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0.09.02
邇來發現部分業者利用腳踏車擺設廣告箱(招攬日仔會),違規占用機車停車格或停放於人行道、騎樓等,嚴重影響市容觀瞻及用路人安全。為確保行人通行權益及整體市容,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展開「清除道路障礙」工作,自99年八月份起,陸續以電話勸導廣告業者自行移置或拆除,未於勸(宣)導期間自行處理者,於8月31日、9月1日連續兩天,加強執行違規廣告物之清除,經取締、移置已清除違規腳踏車廣告物共計43件,並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8款:「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之規定,處罰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以遏止業者違規僥倖心理,確保用路人「行」的權益。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嘉昌呼籲,警察局為維護用路人安全及宜蘭縣市容環境,將持續執行本項工作。另該違規廣告若涉及招攬借貸,恐造成借款人無力支付,因而家庭支離破碎,可能涉及重利罪部分,已經指示刑事警察大隊加強偵辦。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將藉由本次執法,全面有效遏止此一歪風,讓外地遊客對宜蘭縣「好山好水、好環境」能留下一個深刻印象,創造良好市容環境,帶動整個宜蘭縣觀光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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