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販賣菸酒最高罰5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雅琪/彰化報導
2010.08.24
彰化縣政府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菸、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違反該規定,需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說,近來有不知情之民眾,將家中珍藏之酒品置於拍賣網站進行販售而受罰。
縣府提醒民眾,菸酒品請勿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進行販售,以免受罰。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3.03.05
彰縣首次大面積稻田彩繪壯觀登場2011.06.12
彰縣辦攜手反暴力踩街嘉年華2008.07.22
「百年全運在彰化」主題設計徵選發表2011.09.05
陽光彰化好城市廉政嘉年華活動2010.10.28
卓伯源慰問罹難蔡姓司機家屬2013.11.16
彰化跑水節二水八堡圳熱鬧展開2008.01.17
史丹福托兒所捐款10萬幫助遲緩兒2009.09.06
彰化社頭舊排水垃圾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