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販賣菸酒最高罰5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雅琪/彰化報導
2010.08.24
彰化縣政府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菸、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違反該規定,需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說,近來有不知情之民眾,將家中珍藏之酒品置於拍賣網站進行販售而受罰。
縣府提醒民眾,菸酒品請勿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進行販售,以免受罰。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8.08.23
社頭運動公園舉辦啟用典禮2009.04.25
16歲單車成年禮縣長與會勉勵2009.08.06
彰縣警察局新舊任局長交接典禮2009.01.16
尿液泡沫多小心腎臟已萎縮2011.03.18
油桐花已吐葉 徵求「護花使者」2009.01.10
寒冬送暖,鄉親逗陣來2009.10.10
彰化媽祖遶境祈福今舉行起駕典禮2012.03.24
大甲媽祖遶境今抵達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