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販賣菸酒最高罰5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雅琪/彰化報導
2010.08.24
彰化縣政府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菸、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違反該規定,需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說,近來有不知情之民眾,將家中珍藏之酒品置於拍賣網站進行販售而受罰。
縣府提醒民眾,菸酒品請勿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進行販售,以免受罰。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9.12.30
葡萄樹穿衣過冬 來年頭好壯壯2011.12.10
社頭織襪芭樂節登場2011.07.20
2011「王功漁火節-福海媽傳奇」記者會2014.06.24
彰縣公共自行車租借騎乘人數破10萬2009.05.21
彰市光華街車禍頻傳市代前往會勘2008.08.08
台灣芭樂成為最夯商品2008.11.04
溪湖交流道口發生小貨車對撞車禍2008.06.04
豪雨不斷田尾鄉睦宜排水堤防遭沖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