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販賣菸酒最高罰5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雅琪/彰化報導
2010.08.24
彰化縣政府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及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菸、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如違反該規定,需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說,近來有不知情之民眾,將家中珍藏之酒品置於拍賣網站進行販售而受罰。
縣府提醒民眾,菸酒品請勿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進行販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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