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法規將修正業者應即早因應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0.07.16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行政院環保署於99年5月5日預告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環保局針對相關內容提醒苗栗縣轄境內之相關業者即早因應,共同為環境保護貢獻心力外,亦呼籲業者充分了解相關修正內容,避免未符合新規定而受罰。
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該草案修正之主要重點,廢氣燃燒塔係屬緊急排放裝置,非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燃燒塔使用時機、日數、使用日數或進廢氣流量累積大於一定量者應提出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說明、增設監測設施掌握燃燒塔排放成分及操作條件,修正最小排放量計畫書規範要求落實逐年減量,增訂鼓勵業者裝設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管制規範。
並增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納管對象、強化清槽作業相關規定、加嚴設備元件洩漏標準、要求業者將設備元件洩漏維修納入資訊系統申報管理,並追蹤改善進度,避免業者採假掛牌真洩漏,規避稽查,以及新增生物曝氣池、污泥處理設施、收受石化製程之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等管制對象,要求應密閉加蓋,避免逸散臭味污染環境,以符合社會期望。
考量既存污染源需時間改善,於標準規定既存製程應自發布日起一年內符合該標準規定,新設製程則自發布日施行。
環保局說,環境保護局除配合相關政策與法令宣導外,屆時亦將視實際需求,辦理法規說明或座談會,提升苗栗縣相關業者對此次法規修正的認識,並協助相關業者進行污染輔導改善及控制技術諮詢服務,使業者得以有所依循,進而達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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