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使用網具捉動物最高罰7萬5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0.06.28
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表示,民眾任意在溪流、河口架設網具獵捕魚、垂釣情事時有所見,嚴重威脅溪流生態及其棲息環境,並有多起民眾因不熟悉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及誤闖封溪護魚地區範圍而遭起訴案件。
縣府提醒民眾,前往各地溪流、河邊時,應多注意公告,對各封溪護魚地區應遵守相關野生動物保育法及護魚規定,不要誤觸法令而受罰。
農業處說,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網具等方法捕捉動物。
另,未經許可使用網具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而違反以上法令民眾,依法可處新臺幣1萬5仟元以上7萬5仟元以下罰鍰。
農業處說,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架設網具、電氣等方法為之,除同法第21條及第21條之1第1項所規範事項外,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有違反前開法令者,依法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罰則更提高至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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