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決台聯ECFA公投黃:道歉並重新審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0.06.07
對於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否決台聯ECFA公投提案,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表示,公審會侵犯中選會的職權,他要求公審會三天內道歉,且重新審理公投案,否則將提出越權瀆職的刑事訴訟,並附帶要求民事賠償。
黃昆輝說,由於公審會越權侵權相當明顯,他呼籲中選會不能做縮頭烏龜,要捍衛自己的職權,否則將到監察院控告中選會所有委員瀆職,怠忽職權。
行政院公審會執行秘書、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回應表示,台聯所提ECFA公投案的領銜提案人,可依法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等行政救濟作為,甚至台聯若認為中選會與公審會的認知決定有衝突,也可據此主張提出訴願,不管是公審會或中選會,都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有關公投法的主管機關問題,黃昆輝說,公投法第三條明訂,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得將該法規定應辦理事項,委任或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黃昆輝說,中選會在五月五日給他的函上寫得非常清楚,「行政院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院台內字第0930083141-A號公告,行政院原辦理公投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之事項,……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依規定委任中選會辦理。」
因此,公投法第十四條是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委託中選會辦理,公投法第十四條的職權是在中選會,絕非在公審會,這是很清楚的。
黃昆輝說,公審會的職掌相當明白,就是認定該公投提案是否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除此之外,都不是公審會的職權。
他說,公審會侵犯中選會職權,這是公然違法,如今中選會竟有官員自甘墮落,說什麼中選會是形式審查,公審會是實質審查,根本是完全錯誤理解公投法,這樣的官員還能認真執行中選會職權嗎?
黃昆輝說,什麼形式審查、實質審查,都是欺騙人民混淆視聽的說詞,公務人員只有依法行事,中選會和公審會各有職掌,不是中選會用一個「概括承受」就可以蒙混過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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