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忠鄉長張正國因案判決有期徒刑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10.04.24
雲林縣褒忠鄉長張正國,因案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有期徒刑,鄉長職務恐須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停止其鄉長職務,並由縣府派員代理。
縣長蘇治芬雖現人在國外,得知此訊息後亦表達對張正國關心與致意,張正國於3月1日就職,且所涉案件非其擔任鄉長期間所犯之罪行,蘇治芬為求慎重起見,並尊重張正國自身權益與確保,第一時間已指示縣府民政處,於收到判決文後立即函請內政部釋示,至於派代與否,將待回國後再做裁示。
現任褒忠鄉長張正國恐因案停職,由於蘇治芬目前正在國外為推銷雲林縣農產品奔波,因此已指示由民政處長許根尉協助處理。
許根尉表示,該案判決係張正國,於任職前因涉刑事案件而於任職後受有期徒刑之判決,張正國本身希望縣府能請釋內政部。
許根尉說,鄉長一職攸關鄉政之建設與發展,停職與否必須格外謹慎,為求慎重起見,縣府會於收到判決文後函請內政部釋示,再依函釋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同時蘇治芬也鼓勵張正國,務必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及保護自身權益。
許根尉說,不論張正國停職與否,縣府基於協助地方政府立場,都會全力協助褒忠鄉公所持續推動各項政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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