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巷道供公共通行免徵地價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10.04.14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公共通行的私設巷道,如屬無償提供使用,且不是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其提供使用期間,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務局表示,私設巷道並非由政府機關所開闢,故無資料可據以主動辦理減免。
因此,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檢附地籍圖,申明無償提供使用,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實地勘查屬實者,始能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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