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取景電影最高補助30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基隆報導
2010.04.13
基隆市政府表示,為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在基隆市取景拍片,藉由影視行銷該市形象,今天在市務會議中通過「基隆市政府補助影視製作拍攝實施要點」,在基隆市取景拍攝的電影、電視劇,最高將可申請300萬及150萬元補助。
根據今天通過的補助要點,在基隆市轄區取景拍攝之電影或電視劇,且內容對該市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有正面意義者,可向基隆市政府提出申請,由基隆市影視委員會審核,但補助必須在製作成本一半以下,電影片補助金以300萬元為限
;電視劇每集以8萬元為限、全齣連續劇集則以150萬元為限。
市府表示,電影、電視製作業者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以後所拍攝、製作之電影片或電視劇,在基隆市轄區取景剪輯入鏡,且影視內容對基隆市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有正面意義者,得向市政府申請核發補助金。
至於補助申請個案核准與否、獲補助金額之核定,都必須由「基隆市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審查決議後,再由市府核定,獲市府補助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劇,得由市府節錄其中位於基隆市的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
另外,獲市府補助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劇,還必須無償提供於該市景點側拍花絮影片至少15分鐘,同意市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3次以上,同時必須在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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