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縣有地依規定繳納使用補償金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10.04.08
嘉義縣政府地政處8日表示,98年度「占用縣有耕地或養殖用地」占用使用補償金繳款書已於上個月寄發各占用人,請占用人速依規定至指定公庫繳納,非現占用人仍收到繳款書者,也請速洽縣府地政處辦理(地政處地用科電話 05:3620123分機439)。
縣府地政處指出,為加強管理被占用或閒置之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並維護縣產權益、增裕庫收、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嘉義縣政府自89年起即積極清查被占用之縣有耕地及養殖用地,並於93年起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規定,陸續向占用人就其占用範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追收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
98年度占用使用補償金已於3月掣發並寄送一年期使用補償金繳款書予各占用人,在縣府未依法出租或排除完成前,請各占用人儘速向指定公庫繳納占用使用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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