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內埋葬屍體不得存放骨灰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10.03.30
南投縣政府表示,民眾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骸起掘後應存於骨灰骸存放設施;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骨灰之存放或埋藏,應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訂有明確規範。
民政處表示,施設墳墓,請選擇於合法公墓內施設,於公墓範圍外之私有或他有土地施作墳墓,除造成違規而受罰外,還得多花費一次費用辦理遷移。
南投縣公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均轄屬各鄉鎮市公所經營及管理,使用公立公墓施設墳墓請向各轄區公所申請,未經申請使用墓地施設墳墓者,將涉及刑法第320條竊佔罪,切勿以身試法。
民政處說,為防範不良份子以合法掩護非法處理遺骸,殯葬管理條例業明訂公墓不得收葬未經核發埋葬許可證明之屍體,骨灰(骸)之存放或埋藏,應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規範,是以,於公墓內埋葬屍體(骨灰),或將骨灰骸存放於納骨堂(塔),請檢附火化許可證明、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屬鄉鎮市公所及殯葬設施經營者申請。
另,公墓內或其他處所骨灰骸之起掘,亦請於起掘前依規向所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切勿私自起掘,否則將造成骨灰骸起掘後因無法取得起掘證明文件,致造成先祖遺骸無處安置情事,相關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請逕向各轄鄉鎮市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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