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鍾德樹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0.03.2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召開第一三五三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死刑定讞犯鍾德樹聲請的釋憲案,大法官駁回主要理由,認為死刑並無違憲問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犯在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的法條並不違憲,也無補充解釋必要,所以不須暫時停止執行死刑。
鍾德樹是司法史上唯一經法務部長(前部長施茂林)簽署死刑令,卻還沒執行的死刑犯,他共提出三次釋憲,先前兩次,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這次釋憲案在十五日提出,只隔十一天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和其他釋憲不受理案相較,大法官這次效率相當快,顯示大法官一貫認定「死刑沒有違憲問題」的立場,沒有改變。
對此,鍾德樹家人不願接受媒體採訪,鍾德樹哥哥僅透過「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家人對此結果非常擔心,但仍盼有機會翻案。
法務部表示,鍾德樹殺人案正由法務部參事審查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若審核確認沒有不執行的事由,將依法「妥適處理」。
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說,當初遞狀時因一時疏忽,呈交舊版釋憲狀,最快下週一會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對結果表示遺憾,他認為大法官不該認定死刑犯三審時不須強制辯護。
最高檢察署表示,涉嫌縱火造成三死十八傷重大死傷案的死刑犯鍾德樹,九十二年八月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後,迄今共向該署聲請多達廿二次非常上訴,但提起非常上訴必須是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有「審判違背法令」等事由,多位檢察官認定並不符合非常上訴條件,均將聲請案駁回,檢察總長未曾替他向最高法院提過非常上訴。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曾在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批准鍾德樹死刑執行令,當時施茂林還函請最高檢察署於文到三天內依法執行。
法務部說,由於執行令核發後超過三天未執行,施茂林三年前批的執行令已失效,該案釋憲被駁回後,未來若無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等三種不執行事由,依法須由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重新核發執行令。
鍾德樹當初被槍下留人的原因,主要是執行死刑消息曝光後,反對死刑團體積極奔走,鍾德樹的律師王寶蒞經法務部同意,到最高檢察署調卷三天,並緊急聲請釋憲,法務部依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修正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釋憲、再審、非常上訴皆可為暫停執行事由,因而一拖三年四個月,迄今未槍決。
鍾德樹因與兒童心算班女負責人黃秋閔有金錢糾紛,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午到加油站購買汽油後,前往桃園市佳育心算班慈文分校縱火,造成黃秋閔和學童羅冠麟死亡,十九名幼童輕重傷;另一學童鄭皓丞延至十七天後傷重不治。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民眾、政黨、法人團體和政府機關,原則上都有權聲請大法官釋憲,前提是需要法院在確定判決適用的法律牴觸憲法時,大法官才有可能受理釋憲,否則不經實質審查就直接決議不受理。
釋憲案若被大法官認定不受理,未來雖可再度提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也未限制,但被重新採納的機會不高,通常都會再度駁回。
以公布鍾德樹聲請釋憲不受理案為例,鍾德樹因殺人被判死刑確定,已符合聲請釋憲需要確定判決的初步要件,但大法官認為判決引用的法律沒有違憲,因此認定沒有實質審查案情必要,於是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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