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將攔檢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0.03.26
新竹市政府表示,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者,「應使用密閉式貨箱,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箱,封蓋採防塵布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
運輸車輛貨箱底座應設置污水收集設施,運輸過程不得滴落污水、污泥或掉落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地面」。
新竹市環保局,預定於99年4月起,配合其他業務單位執行路邊攔檢,砂石業、瀝青拌合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等相關單位,請各公私場所應管制所屬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避免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隨風逸散。
若未符合該辦法之管制規定,經稽查污染行為屬實者,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至100萬元之罰鍰。
環保局表示,倘防塵布規格延伸未符合法規之公私場所,請立即自行改善,並確實要求各駕駛員,防塵布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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