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路不明酒品民眾切勿購買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0.03.25
宜蘭縣政府表示,酒品應為經政府核准許可之合法製造商或進口商所產製或進口,對於來路不明之酒品,切勿購買,以確保身體健康及權益,這也是消費者普遍所認知。
縣府表示,選購酒品時,請注意菸酒管理法明定之酒品標示項目是否均有清楚及明確標示,注意酒品價格是否合理且正常。
例如米酒:酒精度20度,600公升保特瓶裝之米酒,菸酒稅額就須30元,且尚未計列生產成本、運費等。並請民眾務必索取統一發票或收據,以保障己身消費權益,例如買到瑕疵品,到商家要求退貨、更換貨品,或者發生危害健康時,提供作為佐證資料。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1.品牌名稱。2.產品種類。3.酒精成分。4.進口酒之原產地。5.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依第29條第3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6.容量。7.酒精成分在7%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
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8.「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及財政部以94年7月20日台財庫字第09403066680號公告酒品應標示產製批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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