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管制中國農產品有機產品不得進口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中興新村報導
2010.03.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報載目前我國任由中國大陸有機農產品輸入國內販售,並非事實,該會特予澄清。
中國大陸並非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管制進口之大陸830項農產品,縱使經第三國驗證,其有機產品仍不得進口。
農委會說,依96年通過之「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規定,進口有機農產品、加工品之管理,係採審查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規範與我國相當者及公告該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並認可其等之驗證結果。
目前該會已公告20個有機農產品、加工品同等性國家時,亦一併公告採認該等國家認證之機構於境外驗證結果。
其產品須於上市前逐批審查通過,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後,方可以有機名義販賣。
由於中國大陸未向我國申請有機同等性審查,我國未採認其有機農產品。我國管制進口之830項中國大陸農產品,雖經公告有機同等性國家之驗證機構所驗證之產品,亦不得進口。
農委會表示,部分學者及外界對我國公告國家之驗證機構赴第三國驗證能力及其驗證產品之建議,該會對於採認同等性國家之驗證機構,其驗證產品限縮以其國內生產者為限,或對於同等性國家之驗證機構如至第三國驗證,必須向我國申請,審查其管理能力等意見,已蒐集國外作法,正研擬修法中。
農委會說,經驗證通過之國產有機農產品,須依規定標示驗證證書字號及使用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至於進口產品則須經審查合格及標示有機同意文件字號,消費者可據此辨識合格之有機農產品,該會並加強有機品質及標示抽驗。
此外,該會正積極輔導設置有機專區,推動有機農產品驗證,國產有機農產品新鮮、安全,不須長途運輸,符合環保概念,請消費者多予支持選購,購買時並請認明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以促進國內有機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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