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購眼鏡除比價應重視鏡架品質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10.03.12
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1)、主要成份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又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同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特召開會議,表示陳列販售之眼鏡鏡架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市府於98年度加強抽查市售眼鏡之商品標示,本市製造商(固德崴國際有限公司)多次遭查獲眼鏡商品違反商品標示法規定,雖製造商已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改正完整,仍請消費者於選購市售眼鏡商品時,檢視是否依商品標示法標示無誤,如發現市面上有販售未依規定標示之商品時,請立即通報市府,聯絡電話:06-3901357,聯絡承辦人林小姐,市府將會派專人前往販售商店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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