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牌照車輛停路邊小心被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0.03.10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最近常有車主反映,車輛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為已經老舊不堪使用,所以停放在巷口馬路上等待報廢,並沒有行駛,為何會被處罰?
該局說:車輛如果老舊不能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如果沒有辦妥報廢手續,雖然車輛牌照已經被註銷,不用課徵使用牌照稅,但停放在巷口馬路上,仍是使用公共道路,所以一旦被查獲,就構成「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違法情事,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就會對車主補徵自該車註銷牌照日到查獲日止的使用牌照稅,並按補徵稅額處2倍之罰鍰。
該局說:車輛牌照被監理機關註銷後,千萬別誤以為只要不將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而任意棄置道路旁,就不構成違法,一旦遭查獲,將被追補使用牌照稅並處以罰鍰,到時可就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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