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超大打火機無完整標示購買應小心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10.03.01
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1)、主要成份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又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同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近日市面上流行一款「超大型打火機」,體積為傳統打火機四倍之大,業者表示該商品均張貼「商品標示」供辨識,並投保二千萬元產品責任險,但仍遭政府單位查獲標示資訊不清,可要求其下架。
為保障國內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市府提醒業者應就所販賣之商品檢視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以免受罰,同時並呼籲消費者選購該商品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標示完整,以免損害自身權利。
市府乃不定期抽查市售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以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同時並呼籲消費者如發現市面上有販售為符合規定之商品,請立即通報市府,府會派專人前往販售商店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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