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標示產地建立消費信心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0.02.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表示,針對報載有機農產品原產地標示產生疑義案,該會將輔導農產品經營業者如有分裝、加工者,除標示分裝、加工地點外,其有機原料來源亦應明確標示產地,以取信消費者。
另,該會亦將強化有機農產品品質檢驗與標示檢查,健全有機農業之發展。
農糧署說,依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原產地,即原產地標示至國家即已符合前揭標示規定。
經營業者,如進一步標示至縣市,應誠實依據來源產品之實際產地為標示。
有關媒體報導部分業者,以分裝場所在地縣市作為原產地標示引起爭議一事,該會未來將輔導農產品經營業者如有分裝、加工者,除標示分裝、加工地點外,其有機原料來源亦應明確標示產地,以取信消費者。
農糧署說,未經驗證或未經審查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轉型期間之農產品,依該辦法之規定應標示「有機轉型期」文字,但不得使用CAS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俾與有機產品區隔,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農糧署說,推動有機農業有賴全民的支持,而對於企業界參與有機農業經營亦應予肯定,惟為健全有機農業發展,該會將加強查驗有機產品品質及標示,99年度並已規劃抽驗1,800件產品品質及檢查3,000件產品標示,對查驗不合格產品由縣市政府依法查處,以建立消費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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