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 進口酒品應依規定之標示辦理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10.01.15
宜蘭縣政府表示,依據財政部國庫署98年11月24日台財庫字第09803131700號函示,「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及「前項標示事項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分別為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4項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所規定。
另,該部自92年度起推動酒品認證制度,係就各件酒品之產製過程、產品品質及衛生標準,評核是否符合各該類酒品之「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若符合該基準則對該件酒品授與酒品認證標誌,並持續施以後續之追蹤管理,俾提昇酒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以維護消費者之飲酒安全。爰該認證制度係就酒品逐件認證,並未針對酒廠及廠商加以認證。
因此,認證制度係就酒品逐件認證,並未針對酒廠及廠商加以認證,故未取得認證之酒品,其標籤上固不得標示「通過優質酒類認證廠商」之文字。
縱使已取得認證之酒品,亦不得於標籤上標示「通過優質酒類認證廠商」之文字。
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第32條、第33條或第34條之標示規定而為製造或進口行為者,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補正。
屆期不遵行者,由主管機關停止其製造或進口6個月至1年,並沒入違規之菸酒。」
宜蘭縣政府,恐酒類業者大多因管理不周延或疏忽而觸法,重申上揭法令,請業者務必依規定辦理,以免遭受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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