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環保承諾 環保署加強環評監督
台灣新聞網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9.12.23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維護優質生活環境,環保署於98年度針對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列管開發案件,執行428件次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其中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予以裁處罰鍰者共37件,有效發揮環評監督機制之功能。
環保署表示,經濟發展與開發建設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創造更好的生活品質,但是如何讓開發建設與環境保護能兼籌並顧,一直是政府努力的方向。為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一定規模或區位的開發行為,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經環評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及主管機關監督其開發情形。
該署除了在審核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時嚴格把關,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各項保護環境的對策與承諾外,對於審查通過後的開發案件,更持續派員加強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以查核開發單位是否善盡社會責任,充分落實所承諾的各項環保對策。該署98年已辦理包括高鐵建設、工業區開發等各類型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案件共計428件次,其中大部分開發個案皆能遵循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內容執行相關之環境保護對策或污染防制措施,不過仍有37件開發個案因未落實遵行承諾,以致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而遭受該署告發處分。
該署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分析違反環評法遭處分的原因,包括應辦理而未確實執行空氣、水質及土石方管理等環保對策、未經核定即逕行變更配置或相關承諾內容、未依承諾內容執行環境監測、未依規定提送相關文件等。
環保署呼籲,維護優質的生活環境是所有國人共同的期望與責任,各開發單位進行開發行為時應將環境保護列為重點工作,詳細了解其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內容並落實執行;國人如發現周遭之開發行為對環境品質產生不良影響時,也可向環保單位反映處理,以共同營造永續的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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