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敏恭:政府鼓勵公所撥用土地做公共設施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桃園報導
2009.11.19
桃園縣代理縣長黃敏恭,今天上午在議會總質詢表示,只要鄉鎮市公所同意無償撥用土地,供毗鄰公所做為公共設施並提供鄉民休閒使用,即無違法情事,且縣府也站在鼓勵的立場看待。
黃敏恭是在回答縣議員陳志謀質詢指出,龜山鄉公所在桃園、龜山交界處設置公共建物、「龜山之光」造景以及裝設路燈等,由於上述設置地點全在桃園市的土地上,卻使用龜山鄉的經費,是否有浪費公帑違法之嫌時,作了以上的表示。
黃敏恭說,針對長壽橋下建造建物供社團使用一案,事涉建物是否屬違建部分,將要求工務處徹底查明,若屬違建即應拆除。
不過,工務處表示,一般橋下是可以提供民眾使用,但不能蓋房屋,而依建築法規定,只要建物沒有基礎、且無屋頂,就不視同建築物,至於長壽橋下的建物是否屬違建物,將報請上級解釋。
另外,有關龜山鄉公所斥資在縣議會旁路邊設立「龜山之光」市招,以及在山鶯路、春日路等龜山與桃園交界處裝設路燈等,黃敏恭說,不論是鄉市有、縣有或國有等公有土地,只要一方鄉鎮市公所同意無償撥用給另一個鄉鎮市做為公共設施,並提供給鄉鎮市民休閒使用,站在縣府立場上是給予鼓勵和贊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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