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監院許可設立專戶 不得收受政治獻金
取自金門縣府網站
2009.11.17
金門縣政府表示,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昨由組長張義帶同專員劉蘭生等人,前進金門縣政府為三合一選舉參選人,宣導說明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應注意事項。並表示,如準備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法須申請監察院許可其設立之政治獻金專戶;未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者,不得收受政治獻金。
九十八年度政治獻金宣導說明會,昨日上午在金門縣政府多媒體簡報室舉行,並有二十多位參選人或代表出席參加。金門縣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李再杭,也以參與選舉候選人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在應用上有保障,也代表縣選委會感謝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的派員來金宣導。
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而政治相關活動,指涉及政治行為各面向之相關活動,舉凡競選活動、政治理念之宣傳或其他以直接、間接方法介入政治事務之行為,均屬之。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表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金。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政治獻金收受時間之限制,政黨及政治團體合法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同意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而擬參選人合法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其登記參加之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惟於期間內,有發生死亡、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
而合法捐贈者捐贈給同一位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金額上限,個人為十萬元、營利事業為一百萬元、人民團體為五十萬元;如捐贈給不同之擬參選人則上限為上開金額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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