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走私活鮑魚全數銷毀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9.11.17
宜蘭縣政府表示,日前媒體報導市售大陸走私活鮑魚檢出硝基呋喃成分一案,查送驗之1.2公斤鮑魚於昨天,由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送報告,結果為臺灣養殖鮑魚未檢出,進口之活體鮑體中檢出硝基呋喃代謝物AOZ 27.1ppb代謝物、SC 77.8 ppb。
由於硝基呋喃類藥品及其代謝物在市售禽、畜肉品及水產品,均規定為 「不得檢出」,縣府衛生局依法將現場責付封存臺灣養殖鮑魚114.28公斤,交還業者,另有疑慮之活鮑魚301.88公斤、業者退回新永全水產公司封存之92.08公斤及死亡冷凍之133.04公斤,計527公斤。
全數載運送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焚化爐辦理銷毀,並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爰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辦理,以保障廣大消費者食用上的安全。
衛生局表示,該起事件查獲之活體鮑魚,計有下游16家業者,宜蘭縣境內有4家業者,衛生局已派員稽查,將產品下架並登記使用量外,並與其它縣聯繫將追蹤下架情形,其中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封存之下游業者19.8公斤,已電話及傳真該縣衛生局進行銷毀工作。
衛生局說,硝基呋喃係屬廣效型殺菌劑,用來治療各種感染,由於動物試驗發現其屬於「動物可能致癌物」,我國及歐盟均屬禁用,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之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
衛生局長劉宜廉表示,臺灣鮑屬九孔鮑,體型較小,出水孔較平整,與殼面距離較低,而大陸鮑屬盤鮑,體型較大,出水孔高、明顯突出殼面,因此呼籲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產品,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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