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涉嫌偷竊,雇主扣薪作抵償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7.11.14
臺北縣三重市一名張姓雇主指控外籍看護工S君偷竊並報警處理,於S君的行李尋獲雇主的鑽戒。目前S君安置於收容中心,偷竊乙案則進入司法調查程序。而S君則向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指控雇主扣留其薪資。本案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雇主認為S君偷竊造成的損失,應由薪資做扣抵,因此拒絶返還薪資。S君則稱偷竊鑽戒乃遭人栽贓,請求雇主立即返還薪資。案經臺北縣勞工局調處,雇主依法返還薪資。勞工局表示該案既然鑽戒物歸原主,雇主就沒有具體財產損失,即不得主張損害賠償亦不得私下逕為扣抵其薪資。
雇主於協調會中質疑,勞工局憑什麼令其返還外勞薪資,何以不查外勞偷竊行為呢?甚且主張沒有扣留外勞的錢。惟外勞則主張,雇主確實有保管其9個多月的薪資約新台幣13萬7仟元,偷竊雇主鑽戒乃遭人栽贓。經協調後,雇主遂坦承,確實有薪資尚未給外勞,惟抗辯不是不還錢,而是外勞偷竊,造成其損失不止這些薪資。然本案外勞涉嫌偷竊業已由司法機關辦理中,有關薪資乃是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雇主應直接完全給付給勞工,倘勞雇主另有民事債權債務糾紛,應循司法程序處理,不得扣留外勞薪資作為抵償。
目前臺北縣有外勞約4萬7仟多名,其中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約2萬4仟多人為數不少。勞雇雙方同住一屋簷下,難免會有摩擦與誤會。臺北縣政府勞工局呼籲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將錢財妥善保管小心防範宵小之覬覦。雇主如發現財物失竊時應該立刻報警處理,不可姑息亦不可逕為論斷。若外籍勞工因偷竊事由致生雇主之損害,雇主可採行民事保全程序進行假扣押,並依民法及民事訴訟程序向外勞請求損害賠償,惟不可逕自抵扣薪資,否則就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得按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7條第8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外勞若犯竊盜罪依我國刑法第320條之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一旦判決確定,外勞不但會被科以刑罰及驅逐出境且不得再入境來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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