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販賣限量免稅菸酒最高罰5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09.11.09
新竹縣政府表示,民眾攜帶限量內免稅菸酒,若做為營業使用,將使原有之進口許可無效,而成為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之私菸酒,並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近年來新竹縣政府菸酒查緝人員於傳統市場、檳榔攤、超商、雜貨店執行菸酒稽查時,多次發現民眾販售無中文標示的菸品,與國內合法菸品代理進口商進口的菸品,即外包裝皆有符合國內法令規定,以中文標示各項應載明項目的菸品,有明顯有差異,已屬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之未經許可輸入的私菸,依同法第47條規定,應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查緝人員也發現民眾販賣外包裝販售標示「FOR DUTY FREE SALE ONLY」之免稅菸品,雖民眾聲稱為親朋好友國外旅遊,由機場免稅商店購買並合法令規定攜帶入境。
惟因其做為營業使用,因此原有之進口許可已為無效,而成為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之私菸酒,而誤觸法律規定,被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財政處呼籲民眾切勿因貪小便宜,向不明人士購買來路不明的水貨私菸,或標示「「FOR DUTY FREE SALE ONLY」之免稅菸品,以免誤觸法律規定,被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高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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