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期限到吳仍未提告蘇:期限晚間12點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9.11.09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上週五召開記者會,要民進黨南投縣長參選人李文忠對他所做的不實指控,在三天內拿出證據,否則提告。
而眼看今天中午三天的期限已經截止,但吳敦義卻沒有提告的動作,新聞局長蘇俊賓解釋,依照民法的規定,吳敦義公開說的三天期限,應該是從上週六零點起算,所以最後期限是在今天晚間12點,到時候如果李文忠還是拿不出證據或做道歉,明天一早就提告。
吳敦義6號取消原定行程,專程召開記者會,針對李文忠指控他和黑道人事喬砂石利益,以及南投縣正副議長寶座一事做回應。
當時吳敦義要求,李文忠必須在三天內提出證據,否則提告,不過眼看在9號中午三天期限已到,但吳敦義卻還沒有提告動作,新聞局長蘇俊賓解釋,因為依據民法第120條,吳敦義所指的三天是從7號起算到9號為止,所以如果李文忠在9號結束前還沒有拿出證據,或是道歉,10號一早吳揆就要提告。
不過李文忠說,他有秘密證人,為保護證人安全,所以要等吳敦義提告後,證人受保護才會現身,蘇俊賓說,公權力會給予所有協助,而且如果秘密證人真的受威脅,李文忠應該主動針對勾結砂石提告,讓秘密證人受保護。
蘇俊賓說,如果李文忠對所做指控的解釋,只是繼續編造新的劇情,百姓也該要好好來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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