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墾農權聯盟訴求返還土地實施計畫
記者黃振崇/雲林報導
2008.01.30
台灣原墾農訴求渠祖先早於政府來台前即使用墾地,應發還土地所有權等。內政部刻正訂定「台灣原墾農權聯盟訴求返還土地實施計畫」;該計畫經核定實施後1個月內由內政部通知原墾農權聯盟轉知原墾農應於規定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受理申請〈墾農應提出丈單、地契、登記濟證、土地台帳、日據時期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等〉由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完成初審後移送內政部複審〈預定於97年2月1日至97年9月30日完成〉。經審查確有產權證明〈38年以前即有所有權者〉,且管理機關未表示異議者,由內政部通知申請人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發還登記〈預定於97年10月1日至97年11月30日完成〉。經審查未有產權者,由農委會組專案小組,就個案現場勘查,在不妨礙國土保安原則下,予以解除林地編定〈預定於97年10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完成〉。經解除林地編定並完成編定用途後,由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造具土地清冊〈租約及租金底冊等〉移交國產局接管,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管理〈預定於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完成〉。經查定不宜解編者,由農委會林務局輔導墾農依林班地管制使用,墾農願意離林者,由農委會擬定離林輔助計畫後,發給現金救助,收回林地〈預定於97年10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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