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免稅商店勿販賣免稅商品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9.10.29
邇來發現有店家(非免稅商店)販賣旅客攜帶入境之免稅菸(酒),上述行為已屬違法,依法裁罰至少5萬元。
依限量規定進口供饋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係屬附有條件之行政處分,即以進口後不得作營業使用為許可進口之條件,倘有違反此規定之情事發生時,由於條件成就,將致使原有之進口許可為無效,而所販售之菸酒品即成為菸酒管理法所規定之私菸(酒)。依據菸酒管理法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酒)者,已屬違法。
宜蘭縣政府呼籲,由免稅商店攜帶入境之免稅菸酒,菸品包裝盒及酒品瓶身均未標示進口商名稱,請勿販賣或陳列於貨架上,以免違法受罰。民眾如發現不法之菸酒,請撥宜蘭縣政府菸酒檢舉專線,或直接打消費者權益專線「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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