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限期千興不銹鋼公司改善油污染土壤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10.19
千興公司於莫拉克風災期間因軋延油洩漏造成之污染案,經現勘有14筆約2.5公頃土地受污染,經採樣分分析結果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如表1),台南縣環保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限千興公司於98年11月12日前提出改善措施送本府核備,預計將要求千興公司於6個月內改善完成。屆時如未提出改善計畫則依土水法第11第4項規定,將公告前述14筆農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限期提控制計畫進行改善工作。如違反第11條第4項規定則依同法第36條規定:「污染行為人違反第11條第4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另有關油污染造成農地無法耕作或農作物減產,環保局將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辦理相關求償事宜。
環保局98年8月10日於麻豆進行油污染應變時發現千興公司牆鄰之柚子園受油污染頗重,為免農地因受油污染導致民眾食用柚子影響人體健康,查明土地所有人為陳秋勳里長等人、於水退後主動於98.8.16會同農業處、農改場及農業專家林正忠博士、陳秋勳里長等人會勘麻豆鎮埤頭段406-2等12筆地號,現勘當時產銷班施班長現場表示麻豆鎮埤頭段395及395-2等2筆地號亦受污染嚴重,合計14筆地號,當日相關會勘人員未反應仍有受明顯嚴重污染之田園,因此於98.8.18進行麻豆鎮埤頭段395等14筆經現勘並土壤採樣分析結果均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環保局乃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責成千興公司辦理土壤污染改善工作。
環保局呼籲農民如發現土壤確實受千興公司油污染情形者,請向環保局反應,以利後續相關查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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