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已公告原權利人注意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9.09.25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表示,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登記等之情形,致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
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內政部制定「地籍清理條例」,於97年7月1日起施行,為利於工作推展該部並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已報經行政院核定。
縣府為清理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依「地籍清理條例」及「地籍清理實施計畫」等規定於98年7月27日公告揭示清理內容,公告日期自7月28日起至10月26日止,共90日,而申請登記之期間則自98年7月28日起至99年7月28日止
,共1年,籲請原權利人注意。
地政處說,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依規按下列方式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1.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2.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應由不明部分之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應有部分,申請登記為不明部分之原權利人均等,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協議不成之事由及簽名。
另外,地政處也提醒若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屆期仍未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將由縣府代為標售。
另外,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該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縣府申請查明。
地政處籲請民眾,如有上述土地或建物登記問題,請於公告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土所在地地政事務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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