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塭養殖業申請風災現金救助免附水權證明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09.05
台南縣政府表示,88莫拉克颱風造成台南縣漁業損失慘重,雖經農委會公告為現金救助之地區,惟依農委會所訂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魚塭養殖業者申請現金救助,需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水權狀及放養量申報等三文件始能獲得全額之救助標準,缺一者只能領一半的金額。
台南縣漁業災損高達七億多元,經統計有11,704公頃之魚塭,依98年6月30日放養量申報資料,僅有1,503公頃之魚塭領有水權證明,縣內萬餘公頃之養殖漁溫,未取得水權證明,致無法獲得全額現金救助。
縣長蘇煥智對這次養殖魚塭災損如此嚴重,只因為漁民無水權狀即無法獲得全額現金救助,耿耿於懷,積極協助漁民向中央極力爭取。
縣府於98年8月25日即發文給農委會,建議申請現金救助時,無須檢附水權證明,以確實照顧受災漁民。
另於98年8月31日再次行文農委會,認為可由漁民自行切結證明自身沒有超抽地下水,即可符合規定,無需再檢附水權狀。縣長針對無水權狀爭取全額救助一事,於98年9月3日再次邀集漁業署及水利署及漁民代表,開會協商尋求解決。
但水利署代表認為無須檢附水權狀,此例一開,未來難以要求漁民守法,可能造成超抽地下水,地層下陷更嚴重。但縣長認為水利法並未規定,魚塭養殖業者需申請水權狀,且引入海水養殖為何須要申請,此極為不合理,會議中即電話聯繫水利署長說明地方之訴求與問題所在。
並於98年9月4日縣長與災民前往經濟部陳情,強烈要求水利署重視此問題,經過2小時之協商,經濟部水利署已同意就水權登記與天然災害救助問題脫鉤。
縣府將等中央正式公文函復,立即函知各鄉鎮公所,不讓養殖漁民災損因無水權狀,無法獲得全額救助之問題所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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