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流感期間差勤管理仍以現行法令為依據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9.08.31
「H1N1新型流感」疫情於全球持續蔓延,目前隨著確診病例人數及疑似病例不斷增加,市府勞工處經常接獲事業單位及勞工詢問,當勞工或勞工家屬感染H1N1病毒,需住院治療、隔離、照顧時,勞工該如何請假及其工資權益問題。台南市政府勞工處處長郭阿梅呼籲全民一起防疫,並說明勞工因「H1N1新型流感」需隔離或需照顧家人期間,致無法到工時相關請假規定暨工資發放原則。
一、如勞工經認定是因公感染「H1N1新型流感」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時,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工資照給;若勞工因此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也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
二、如勞工非因公而感染「H1N1新型流感」,勞工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因普通傷害、疾病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30日內工資折半發給。
三、如家人需要隔離或照顧,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受僱者可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比照事假不須給薪,惟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台南市政府勞工處處長郭阿梅再次呼籲,「H1N1新型流感」全民防疫期間,勞雇雙方應相互體諒,相互關懷,以促進勞資雙方和諧,共同攜手渡過防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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